{DM_AfterTag}
生活

這張繳費單,讓他被遠通害慘了!法官做出了半個英明的判決,另外一半你看了只覺得荒謬!


去年十二月,台北市有個張姓男子,開車經過國道3號土城、三鶯交流道間,因eTag繳費機餘額不足沒有扣款,遠通就寄繳費單給他。

他付清兩百九十元的費用後,過沒幾天遠通又催繳,還通知高公局對他開罰。

他告訴遠通已付清,客服人員竟要求他拿出繳款收據。

他翻箱倒櫃地找,還為此和女友發生口角,最後在車上找到收據。

他怒告遠通,求償三十萬元。

士林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遠通曾答應賠償,判遠通賠張男三千元,事後遠通不服上訴,否認曾答應賠償,而且辯稱依財政部規定,收據應保存至少五年,是張男沒有保管好。
 



張男主張,他為了找到收據,花了很多時間,也影響工作,還被女友罵。

加上高公局認定他未繳費,對他開罰,他和女友為此吵得更兇。

他覺得此事造成他家庭失和和名譽受損,才向遠通求償。


法官調查,遠通的收費人員有疏失,沒有入帳,造成遠通沒有銷帳記錄,才一直向張男催繳。

但案子移到高公局開單後,會讓人以為張男有欠債不還的逃避心態,造成他的信用貶損,社會評價降低。
 
另外財政部保管收據的規定,對象是金融機構,非一般民眾,所以法官認定張男沒有義務保管收據。

沒盡注意義務的是遠通,應先內部查證張男有無繳費,一審判決遠通賠償張男三千元,並駁回遠通上訴。

法官雖然講的頭頭是道,但是判賠三千元真的很荒唐,也不考量張男花了多少時間和心力處理這件事…

喜歡這篇文章的話,請按個讚並分享出去!真心希望台灣的法官可以入世一點!

看更多!請加入我們的粉絲團

轉載請附文章網址

不可錯過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