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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晚安小雞」犯3罪 遭柬埔寨法院判刑2年 1原因台灣難再追訴
 
		                            
		                        網紅「晚安小雞」與同伴「阿鬧」
 日前在柬埔寨自導自演遭詐團
 凌ㄋㄩㄝˋ洗劫,
 被當地警方逮捕並於2月16日
 火速判刑2年、罰款400萬柬幣,
 刑滿後將驅逐出境。
國家如果想要追訴在國外犯罪的台灣人,
 依刑法第5條之規定,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用之,
 包括內亂、外患、公共危險等罪,
 及刑法第7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二條以外之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才可適用。
換句話說,
 如果本事件中二人所做的行為
 並非前述法條所定的範圍,
 也就是最輕本刑至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那麼待將來他們刑滿遣返回國後,
 將不會再度受到台灣司法機關追訴,
 因為這並不符合我國對於
 「境外犯罪」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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