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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意外發現丈夫10年前就外遇,妻子是否能提告求償?律師解說:這一情況例外!

發現丈夫多年前的外遇行為,想要提告求償,律師提醒需注意法律兩年時效性。(示意圖/取自Pixabay)

有位人妻與丈夫結婚多年,生活幸福美滿,然而,在一次幫丈夫整理車子的時候,意外在車子裡發現到其他女性的繳費單、嬰兒的相關資料以及一支手機,手機內甚至還有著丈夫跟一名女性拍攝的全家福照,照片裡的女性不是自己,而是十年前曾來過家中幫忙打掃的清潔人員,讓這位人妻感到很震驚,沒想到丈夫竟然瞞著自己外遇已久。

首先,丈夫與其他女性有孩子這件事基本上就是侵害配偶權的鐵證了,兩人一直以來都保持著交往關係,其中也有相關的對話紀錄來佐證,加上丈夫外遇的對象曾是來家中打掃的清潔人員,因此明顯是知道丈夫是已婚的狀態,而在知道對方已婚還與對方交往,這絕對已經侵害到人妻的配偶權,長期隱瞞妻子與其他女性交往,徹底為被妻子的信任,對妻子來說更是非常嚴重的打擊,因為原本以為相愛的丈夫,卻在外另有家庭,這樣殘酷的事實對任何人來說都會造成嚴重的精神打擊,因此妻子向丈夫及其外遇對象求償絕對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從這個案例的時間點來看,還有個需要大家去注意的小重點,那就是關於提告的時效規定!

像是案例中的丈夫是與十年前認識的清潔人員發生外遇,時間可說是非常久,而在民法第197條對於所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有規定時效的,假如是在發現侵害事實的兩年之內都沒有去行使,也就是去提告求償的話,這樣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會因為時效問題而消滅。

另外,假如一直都沒有發現,只要是在侵權行為發生後,超過十年的話,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將會因此而消滅,那麼,若像是外遇情況是在很久以前發生的是不是就可能會因為超過十年而失去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呢?

其實不一定喔!如果像是前面案例裡的丈夫一樣,外遇行為是一直持續存在的,就不會有所謂十年時效的問題,妻子仍然可以去提告求償,除非像是曾在十幾年前發生一夜情,之後便沒有再做過傷害婚姻的事情,妻子在事後得知想提告,才會因為十年時效的問題而無法求償。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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