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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爭議多!交通部擬修法僅有「16項違規」民眾可檢舉!

交通違規的亂象頻傳,現在民眾想要檢舉不法違規相比以前來說可是非常容易,但也因此衍生出不少的問題。

交通部日前蒐集各方意見後,初步草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列出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包括惡性重大違規,如闖紅燈、惡意逼車等;舉發違規停車部分,則需要駕駛人不在場。根據現行「道交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明定,民眾可敘述違規事實,或付上違規證據資料就能檢舉。

(圖 / 聯合新聞網)

提案人郭姓民眾在去年的11月,於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希望可以廢除這個機制,他覺得人民本就不應該充當「執法者」檢舉開單,這樣造成民眾每天只要開車或是騎車都要擔心會不會被檢舉;且由於民眾的檢舉量大,甚至已經造成警察的業務量暴增,已經嚴重到影響在路上見到警察的機會了。

根據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暫定臚列16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

(圖 / TVBS)

以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車時通話等。

交通部的官員指出,從1996年立法開始授權民眾檢舉,原先的用意主要是盼可以利用不同的管道來舉發交通違規,以彌補警力的不足,也可以產生嚇阻的效果讓交通秩序更好;但隨著現在智慧型手機和行車紀錄器的普及,民眾檢舉的數量也大幅成長。

(圖 / TVBS)

交通部官員表示,他們蒐集正反方的意見都有,討論滿激烈的,大部分仍支持民眾檢舉制度;若直接廢除該條文,也擔心會出現大量違停。初步想法是有條件限縮民眾檢舉,同時讓警察能有更寬裕時間查證。

警政署表示,民眾檢舉案件大幅增加、且集中於6個直轄市,警察機關須規畫更多人力受理,包括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以台北市警察局人力配置為例,平均每人日約需處理87件民眾檢舉違規案件,已明顯造成警力排擠,影響其他勤務運作。

對於這個問題你希望廢除還是繼續呢?歡迎跟我分享喔~

Reference: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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