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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他上酒店尋歡,揉酒店小姐的胸,還摸她的「妹妹」,事後被告,檢察官竟然這樣說!


台北有個四十多歲的余姓男子,今年五月到酒店喝酒,指名了平常熟識的酒店小姐坐檯,事後小姐指控他趁她不勝酒力時,對她毛手毛腳,揉胸還摸「妹妹」。

余男到案後坦言他確實有摸遍她全身,但辯稱平常都這麼玩,主張他的行為在消費範圍內,提告的小姐後來具狀說當天酒喝多了是一場誤會,撤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不起訴。

余男家住台北市,今年五月某天下班後,找了三、四個好友到松山區的金荷酒店尋歡。

他是常客,每次去都找特定的小姐陪酒唱歌,喝得盡興後,友人帶小姐出場,只剩下他和後來提告的小姐在包廂內。

後來該小姐指控,余男趁她酒醉意識不清時,對她上下其手,搓胸喇舌,甚至摸「妹妹」。
 

▲示意圖,非當事人。
余男到案後喊冤,說他是酒店常客,認識告訴人,當天確實有做告訴人說的所有行為,但他主張是在消費範圍內,每到到酒店尋歡時都這麼玩,小姐也都找同一人,不解為什麼只有這次被告。

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只剩兩人在包廂時,服務的少爺進進出出,小姐都沒有說她被騷擾,也沒有要求轉檯。

檢方多次傳喚被告人出庭,但她一直不來,最後遞狀表示當天酒喝多了,只是一場誤會。

檢方判定全案證據不足,不起訴余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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