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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囚犯想看謎片,拜託替代役男買電視!竟然用這種方法送入監獄,真是開眼界了我!


台北監獄兩個受刑人,因為想看謎片,委託兩個替代役男把掌上型數位電視機帶入監獄,替代役男用繩索垂掛的方式偷渡。

另一個受刑人得知此事,也委託代購,沒想到替代役男把購物紙條丟在休息室,因此被抓包。

昨天(六日),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罪,將五個涉案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三年五個月有期徒刑。

涉案的替代役男是二十七歲的留敬中和二十五歲的尹智偉,二〇一一年,他們被分發到北監警備隊任職,負責夜勤崗哨及機動勤務。 

同年六月,三十一歲的李姓受刑人,在入監搜身時看見留男,兩人以前就認識,回舍房後很高興地告訴同房三十二歲的張姓受刑人。

李男和張男想看謎片,就傳紙條給留男,講好以兩萬五千元為代價,委託留男代買兩部掌上型數位電視機與記憶卡,剩下的是報酬。(編按:兩部掌上型數位電視機與記憶卡約一萬元。)

留男同意,就拜託休假的尹男向受刑人家屬拿錢,再到光華商場買。


同年九月十四日,尹男休假,留男負責崗哨,兩人藉此機會裡應外合,留男放一條繩索到監獄外,尹男在上面綁上買來的東西,留男再拉回繩索。

之後一個黃姓受刑人看到李、張兩人有謎片可看,很是羨慕,也拜託留男代購。北監警備隊員在休息室撿到黃男委託代買的紙條,就暗中調查,找出不法勾當。最後將五個涉案人都移送法辦。

法官認定,
留、尹兩男服警察役,分發至監獄或看守所,具備法定職務權限,是「授權公務員」,卻拿錢幫受刑人夾帶違禁品,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受刑人則構成行賄罪。

昨天桃園地院處留男三年五個月徒刑,尹男兩年,三個受刑人分處六到八個月徒刑。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說,兩個替代行男因為貪心,濫用職權收賄,相當不可取。但他希望透過本案,正視受刑人的生理需求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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