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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

【淺談法律】:立遺囑的重要性!一個無法繼承公婆遺產的好媳婦,無奈的心酸。

她和他是大學同學,她是一位來自南部鄉下的貧窮女孩,讀到大學的所有費用大多靠自己打工而來的,而她的丈夫從小衣食無缺、經濟優渥,再加上公婆那時年近50、老來得子,所以對這個兒子呵護備至。來自不同兩個世界的兩人,因為相愛結婚了,她成了人家的媳婦。

婚後,媳婦很快就適應婆家的生活,她盡心的照顧公婆和鄰居也相處的十分融洽,左鄰右舍都對這媳婦都讚譽有加,長相清秀個性溫柔端莊又具有大學學歷,她幾乎成了這個社區中擇媳的標準,只可惜數年來,夫妻一直無子女,但這不影響他們的好感情,以及媳婦對婆家的愛屋及烏。

她自從嫁到婆家後,白天在銀行上班,回到家後盡心盡力的照料年邁的公婆,公婆雖滿意媳婦,但總忍不住揣測媳婦是覬覦他們家的財產才會嫁給兒子,一直以來都是如此想著,媳婦也明白公婆的心思,但是並不減少對公婆的敬重。

但好景不長,丈夫因為一次出差車禍過世,而在之後的第十年公婆也相繼去世,這十年間公婆了解到媳婦的真心與孝心,也感念她的辛勞和付出,多次想把名下的五間店面與現住的房子過戶給媳婦,但媳婦總是推說以後再說,如今公婆都走了,才發現原來媳婦竟然無法繼承公婆的任何遺產。

談遺囑很尷尬,但不談很無奈!

晚走一步的公婆遺產計有六棟房子,一千多萬的股票及八百萬的存款。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僅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有權繼承,媳婦並無繼承權。

婆婆死後的二個月,因和家人感情不睦、失聯多年丈夫的妹妹出現了,要媳婦交出婆婆所有的遺產,並要媳婦搬離現在居住的房子,媳婦不肯,因為這裡有她和丈夫的愛以及十幾年的回憶,而且也無處可去。媳婦請求讓她留下這棟房子,其餘他都可以不要,但是並不被接受,限期三個月搬離這棟房子。

接連的日子,總有二、三位黑衣人找上門來,除了言語恐嚇外,也砸壞了屋內許多物品,甜蜜的結婚照和溫馨的全家福都破碎地躺在地上,彷彿宣告著昔日幸福的結束。半個月下來不僅媳婦嚇壞了,鄰居也跟著擔心受怕,幸好有個熱心人告訴了里長,里長對繼承相關法律認識不多,但覺得如果孝順的媳婦沒有繼承權,而由失蹤多年的壞姨婆來繼承,根本沒有天理,也沒有道理!所以里長就和一些熱心的鄰居帶著媳婦去求助區調解委員會,並聲請調解。

調解期日,里長與熱心的鄰居擠滿了調解室,對造人姨婆並未到場,三位調解委員仍對案件進行了解,並詢問聲請人,但當調解委員,清楚所有原委後,調解委員竟也只能無奈的搖頭嘆氣,「確實孝順的媳婦什麼都無法繼承」。這時在場的人都無法相信親耳所聽到的,所有人都沉默了,也有人難過的落淚了,這是什麼法律,如此不近人情,如此的背離人心。

「我們一定要找律師,律師一定有辦法,總是多少要留下一些遺產下來。」,這是這些熱心鄰居的共識;他們一起籌了錢,他們要正義,要公理,要幫媳婦留下他的回憶和希望。

法律,真的是正義?

他們找上了一名陳律師,一個認真熱誠又充滿正義感的年輕律師,聽說從不曾替壞人打官司,是絕對的正義使者;他們的所有希望就是他。

陳律師請他們坐下,助理奉上茶水後,開始聆聽他們述說整件事的始末……
媳婦沒有說任何一句話,只是靜靜的坐著,清秀的臉龐上透露出淡淡的哀愁和落寞,陳律師感到有點心酸。所有案情在眾人嘴裡逐漸拼湊成形。

陳律師做完詳盡的分析後,確認了一些法律關係:

一、從一一三八條的法定繼承人這部分,由於媳婦非本條文所明定之法定繼承人,所以無法從這部分著手。
二、從遺贈這部分,由於公婆並未留下任何遺囑,所以也無法從這部分著手。
三、從生前贈與這部分,由於無任何書面契約存在,所以也無法從這部分著手。
四、從第一一四九條受扶養人酌給遺產請求權部分著手,由於「媳婦自己有工作,而且應該是媳婦扶養公婆,媳婦非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以也無法從這部分著手。
五、喪葬費用支出者,這部分可行,但只有少許的金錢。

陳律師心裡明白,這是一場還沒開始就註定會失敗的仗,他並不在乎這筆律師費,他為的是那一點人性的尊嚴和對法律一絲絲的感情,因為他無法忽視媳婦眼中的那淚痕。法院的準備程序期日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媳婦均未到場,只有里長和熱心的鄰居與雙方的律師。

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後的那個晚上,那是個沒有月光的冬夜,里長急急忙忙跑來告訴陳律師:媳婦離開了,留下所有東西,沒有人看到他何時走的,桌上的信封是要給陳律師的,陳律師打開後,裡面只有放著一張簽好名字的民事撤回書狀和五萬元現金,其餘什麼都沒有.......

還有個例子告訴你遺囑的重要性!

 「未婚小叔和父母雙亡的小兄妹相依為命,小兄妹成年後,在小叔的木材工廠,分別擔任主任及會計工作,某日未婚小叔車禍身亡,身後未留下遺囑,生前雖曾多次口頭告知兄妹以後會將工廠及所有財產都交給他們,惟小叔認為自己剛滿四十歲不急著立遺囑,也因此在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小叔的遺產將全數收歸國有」。

——年紀還輕,不急著立遺囑。
——這話題尷尬,先放著不談。

這兩點是大家對遺囑避而不談的主要原因。但你要知道,法律是條條明白的白紙黑字,就算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都可能和人情世故離的很遠很遠。

目前立遺屬的方式有5種:

一、自書遺囑:算是最簡單的遺囑方式。需全文手寫(打字列印再簽名蓋章,較易產生效力爭議),最後簽名並寫上日期,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有錯漏字、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算是最少引起爭議的方式。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共同簽名。

三、密封遺囑:基本上和公證遺囑類似,只是多了一個寫下遺囑、簽名密封的程序。

四、代筆遺囑:立遺囑人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全體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五、口授遺囑: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情況下,得選擇以下方式為之:

1.由立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立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之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立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談遺囑是真的尷尬,立遺屬這行為也需要勇氣,但唯有將「避而不談」變成「積極對談」,才能及時利用法律手段來防止遺憾發生,畢竟世事難料,你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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