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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為女友有小王,借酒發瘋「請她吃香腸」!女子不吃,他竟要叩「小王」看她跳樓!

常言道:「喝酒誤事。」陳男與離婚並育有2子的女子,自2008年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陳男平時對女友的2個小孩很好,但卻有個致命缺點──就是酒後常情緒失控,會以言語或肢體暴力相向。

女子一開始覺得男友將小孩視為己出,還能容忍酒後亂來,但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讓女子漸漸無法忍受,提過幾次分手,最後又復合,雙方就這麼分分合合交往了5年。

2013年底,女子再度提起分手,同年12月31日晚間10時,陳男帶著酒意前往女友住處談判,2人講沒幾句話就發生爭執,陳男作勢毆打,而女子反抗時不小心擊中陳男下體,結果讓失控的他變本加厲。



情緒失控將女友壓在床上,脫光自己全身衣物,再脫掉女友的外褲意圖侵害,後來發現女友月事來潮才作罷。

女子不甘受辱,揚言要跳樓自殺,沒想到陳男拿起女友行動電話,撥給女友的男同事。

「她沒穿衣服,要跳樓,趕快來救人喔!」,女子羞忿不已,哭著下跪求陳男不要這樣,他誤認為女友在維護男同事,一口咬定兩人一定不單純。



陳男氣憤地再將女友推倒,並光著身子騎在她身上,逼著女友幫他「吃香腸」,女子抵死不從,此時女子同事也趕抵社區,打電話給陳男,陳男沒接。

男同事再傳簡訊「不要那麼孬,我來了又不敢下來開,只會欺侮女人」。最後報警查辦。
 
法院開庭審理時,陳男對於被控強制性交未遂一事,辯稱女友以前不高興時,用這種方式安撫她就沒事,沒察覺她是真的不要,酒醒後才發現鑄成大錯,相當後悔。

補充:強制性交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7月,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考量事後雙方已達成和解,陳男也無條件的將兩人合買的套房過戶給女子,因此輕判10月,上訴最高院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雖然他推說是喝酒誤事,最後也坦承犯錯,但這個行為也帶給女方深深的陰影,令人不勝唏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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