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和機車相撞,鬧上法院後竟然…看了車禍影片後所有人都無言了!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社上貼出影片,影片中是機車和救護車相撞,但是鬧上法院後救護車那一方未必能勝訴。
理由竟然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全文如下:
「well 大家看完一定會一面倒向救護車吧?
可惜我要跟各位說 這上法院會是55開甚至64開
( ps:救護車是6 不過是負責歸屬6而不是贏面6)
為什麼?
首先影片有幾點很明顯
1.機車超速
2.騎士聞警報器未依規定減速
3.救護車有警示燈 ps:警報器有優先路權
啥?怎麼看都是機車的錯阿?為啥法院會55開?
首先1跟2是絕對無異議
但是3 「警報器有優先路權」但是沒有「絕對路權」
你沒看錯 台灣救護車沒有絕對路權
然後機車的路線是主要幹道 救護車是支線
依照規定 支線出來的車輛必須「停下」看主幹到有無危險方能行使
影片很明顯 救護車先開出半顆頭 然後就撞上了
就算他是救護車
就算他有開警報器
他沒停下就是要負責
這個負責的依據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台灣奇蹟法條 究極霸王條款
「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注意而未注意」
幾天前高雄無照無戴安全帽兩屁孩撞上mini一死
車主之後9成9也要因為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背上過失殺人罪
沒錯車主綠燈被撞也是車主過失殺人
因為她沒注意人家過來撞她
她應該要立刻倒車迴避←之前ptt有人類似案件被法官這樣說
(請問後面有車怎麼辦? 法官:誰叫你開車的? wel 其實當時的up主說她後面沒車 不過大家都猜法官會這麼說吧)
這條法條到底是誰訂立的?
我真是很想知道
不說一般民眾
連無數救護人員都曾因為這條法條吃上官司敗訴
因此現在開救護車的人員非常多都會被前輩告知要採取「正常行駛」模式
也就跟一般人一樣看到紅燈就停看到支線就停
管你家屬急不急
反正沒人保護我權益
我幹麻要為了救你讓自己背上龐大債務還要乙等考績沒獎金??
你傷患來不及送醫掛掉你家的事 我一切照規矩來有行車記錄器為證
說這麼多除了抱怨警消權益無人管之外
就是這條垃圾法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到底她媽是哪個智障訂立的?
我x她ooooo!」
小編看了影片後,也覺得相當離奇,因為明顯是機車的錯。
影片中十八秒處,救護車已經探出頭來,直行的機車應該要減速才對,沒有理由看不到。
如果法院之後真的判救護車那方敗訴,可能會影響一般民眾的就醫權益。
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呼籲立法單位修法,也呼籲社會大眾見到救護車時請多禮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