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提出「最低保障薪資」 慣老闆怒回:什麼都要按照勞基法 你等著餓肚子吧!

最近是一波離職潮 + 找工作潮,大家有跟上嗎?
求職這種事情其實不容易,有眼高手低的慣老闆,也有不願屈就的員工,當然,也有按照法律又Nice的好老闆,還有把自己放在太低位置的員工。
當初求職的時候,大家應該都是海投一波履歷吧~~有公司聯絡的時候,是不是常常發現……好像有點事與願違啊……
不是徵早班結果隻缺大夜班,或者是實際待遇不符網路上的訊息等等,找工作真的好辛苦啊~~(幫大家擦擦汗)
有網友在爆廢公社分享自己求職的經驗,對方是一位殯葬業老闆,在臉書訊息上告訴他工作內容,
「開車在棺材去火化場」「事發第一時間處理」「閒暇之餘洗公司的車子」
以上是主要,還有一些居家保母司機型內容
「有時幫忙載一下我的孩子上下課跟載長輩看醫生回診之類」
一天工作十二個小時視情況加班,每個月隻有三~四天的假,
很明顯違反勞基法一天工作八小時,每個月至少休八天的規定吧?
原po:
「我還被對方給封鎖了
我一切都上網找大概資料而已...
大家評評理,該名社員算法錯了嗎?
他的要求過分嗎?按照勞基法不對嗎?」
來看看網友的說法:"上12個小時月休3-4天33k都算少了吧!!什麼鬼老闆"、"真的三萬三也太少"、"還要幫他處理私事,三萬三很客氣了"、"到底是想用多低的薪水請人阿 難怪年輕人越來越辛苦 就是有這種要馬兒好又不讓馬兒吃草的老闆"、"載小孩載長輩??這公器私用了吧~當私人幫傭哦!"、"笑死...慣老闆心態!!不照勞基法餓死的更快"、"還沒有算到例假上班是雙倍薪,且老闆還要給你一天的補休耶...而且也沒算到勞、健保等相關的員工福利,這老闆是在爆氣什麼"、"你順便投訴一下啦"
小編認為應該請該名老闆去閱讀一下"勞基法手冊"
勞基法是捍衛人民的權利並不是在剝奪人民的權利!!
(原文截圖)
網友回應:「如果台灣年輕人都還屈就低薪,然後低工資還要被凹一些有的沒的,那以後可能就真的擺脫不了低薪了」、「33000這種工作內容,還早7晚7,根本連考慮都不用考慮,你該慶幸沒去做」、「你有想過會開車的人有多少嗎?」、
「我覺得33000合理 還要載小孩 和老人去看病當然要多付錢了」、「一整串看下來,天生的奴工還真不少,有這些人在,難怪薪資一直拉不上來,原來除了慣老闆,還有這些奴工在扯後腿...」、「台灣勞工太好欺負了」、「原來公司不錄取可以這樣詛咒別人」
1. 基本工資的意義?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1,009元,每小時為133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2.何謂基本工資?
A: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3.那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津貼)可以納入基本工資計算?
A: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