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進辦公室,原想先煮杯咖啡醒腦一下,但辦公室電話隨後響起,一個陌生的女生怯生生的說:我想離婚…因為我老公外遇了…。
我很喜歡莫文蔚的一首歌「陰天」,其中歌詞:「…想那一天,喧鬧的喜宴,耳邊響起的究竟是序曲或完結篇…」,娓娓道來許多情侶相愛結婚後,就逐漸走向感情的另一端,再也不回頭。
在這個案例中,我的當事人要求離婚,很顯然的離婚事由會落在「配偶外遇」上面,但是證據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在於原告,所以律師會建議當事人必須清楚掌握「配偶外遇」的事實。
通常,配偶外遇可以掌握到的事證,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抓姦在床」,這個證據取得得來不易。實務上,當事人必須掌握配偶的作息(包括與第三者約會上床的時間),抓姦當天,當事人可以到「開房間的管轄派出所」報案,請求警員陪同在現場開門進入現場,進入房間後,可請同行朋友幫忙錄音錄影存證,並且立即蒐集現場的衛生紙、精液、毛髮、男女內衣褲…等,盡可能取得一切有利證據。
除上述的「抓姦在床」外,當事人也可補充其他配偶破壞婚姻的事證,例如配偶與第三者的通訊內容、配偶的口頭或肢體暴力行為、配偶對子女不當的管教行為等,證明自己的婚姻確實有裂痕而無法維持婚姻生活。
婚姻生活只容得下兩個人-真實,如果進入第三個人-太擠,「三人行」自然是行不通的,走不完這段婚姻路時,請勇敢面對它、解決它,還給自己一條寬廣的人生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