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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民法》修正 遺囑須親自簽名

王永慶、陳查某等名人過世,子女爭產風波屢見不鮮,遺囑真假爭議也不斷搬上檯面。行政院會本周四(31日)將拍板《民法》親屬篇修正案,規定遺囑製作原則不得用蓋章、按捺指印、或十字等其他符號替代,須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而這次也同意除自書遺囑以外,因應現代化科技發展,可用電腦及自動化機器製作書面替代;且放寬口授遺囑遇重大天災時,可採取錄音或錄影方式存證下來。行政院院會將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這次修正有攸關民眾製作遺囑切身課題。
據了解,由於諸多名人過世,子女爭產時都拿遺囑內容真假對簿公堂,這次修正針對遺囑製作,要求立遺囑人不得用蓋章、指印、十字等其他符號來替代,原則必須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因簽名比蓋章更真實,蓋章可以偽刻印鑑,但簽名可凸顯個人特性。但若身體殘障人士無法親自簽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為之,但必須由公正人在旁註記不能簽名的事由。
《民法》第3條原本規定,使用印章與簽名在法律上為同等效力,但在製作遺囑排除這項規定。另除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筆記外,其餘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四種遺囑製作方式,除一般書寫外,可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繕打成書面方式再簽名來替代,以與時俱進,因應科技進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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