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哥!音樂狼師嫌女童衣服太多「侵手整理」!之後竟然還要她「一路往下」感受低音管的震動......

4年前,某天下午,基隆市某間國小,班上1名國小女學生,參加音樂比賽後返回學校琴房上課。
劉姓教師見四下無人,竟起色心,見女童吹奏低音管,上前指導表示:「衣服穿太厚重,無法感受是否丹田用力。」
直接打開女童背心鈕扣,伸手對女童上半身亂來,女童嚇得不吭聲。
2012年間,該女童升學至國二時,劉又以假借指導名義,告知正在琴房內的女學生吹奏低音管之際,再一次要她感受丹田,趁女學生呈90度角站立,先拉著女學生的手放置在他的丹田上,女學生看樂譜之際,邊講課邊將女學生的手一路向下摸到他下面的「低音管」。
直到前年12月,女學生多次到校遲到,並和同學說「非常不願意來上課!」在同學的追問之下,女同學才把不堪回首的過去揭發。
她表示自己從國小六年級到國三,不間斷被劉猥褻,在劉的指導期間,藉故猥褻同一女學生,從國小至國中共4次!
東窗事發後,一度傳簡訊向女學生道歉說:「我經常把學生作為好朋友看待,一點都沒有老師的架子。因此也遺失應有的尺度和距離,這是我錯!這次事情可能讓我失去所有教職,要轉行。但請留一個機會給我重新出發,感謝大恩。」校方知道後,馬上通知警方後將劉移送法辦。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將劉男依猥褻罪,判刑1年6個月,但劉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還是認定他有罪,但改判1年2個月,少了4個月徒刑,真的是判太少了!
猥褻罪:(來源)
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第1項規定,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猥褻的定義,依向來實務的見解,認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慾望,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真的是相當無恥!身為一個老師,竟然三番兩次下手!最後還厚顏無恥要求學生的道歉!像這種人實在太可悲了!說的這麼委屈,還不是壞事都做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