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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10年沒跟老公啪啪,「慾海奔騰」的她找老王滋補,但某件事爆發,2人竟一腳滑進法院!

 鄭男(66歲)2011年間在五股區某傢俱館擔任警衛,因而認識已婚的越南籍梁姓女清潔工(53歲),兩人天雷勾動地火談起不倫戀,梁男每天駕車接送梁女上下班,兩人每月約發生2次性行為,直到2013年農曆年分手。


 同年3月,已離職的梁女突控告鄭男侵犯她3次,第一次在2012年3月晚6時許,鄭男開車送她回家,卻將車停在五股工業區附近公園旁,強脫她衣褲亂來!

同年5月,鄭男約她去新北投某溫泉旅館,趁泡溫泉時又「要人一次」,離開時鄭男還跟她借1千元!

同年9月,兩人到三重區某旅館,再遭鄭男性侵,結束後鄭男又跟她要1千元。

新北地檢署偵查時,鄭男否認性O,堅稱兩人是婚外情,「若是性O,她大可開車門或跟旅館人員求援」,另鄭男也坦承,1千元是梁女補貼他的油錢,開房間的錢也是梁女埋單。


 
此時梁女才改口承認和鄭男偷情,並說她和72歲的丈夫已10多年未嘿咻,鄭男得知此事才會帶她上摩鐵。因她曾請越南妹妹代問神明,神明說鄭男不好,會利用她、拿她的錢,要她趕快放手,因此才未再跟鄭男在一起,但鄭男先後拿走她34萬1千元。

她痛罵:「去外面找小姐,難道不用付錢?」、「難道可白做不用給錢嗎?」更說「跟鄭男啪啪啪不止3次,只是簡單告3次而已」。梁女丈夫得知此事後,怒控鄭男妨害家庭。

檢方因此採信鄭男的說詞,認定兩人是婚外情,先將鄭男部分不起訴,另依相O罪起訴鄭男。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日前判鄭男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補充:相O和通O罪的差異(來源)
通O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合意啪啪

相O者: 
與有配偶者合意啪啪

若非合意啪啪,則屬妨害性自主罪 

例 
甲男乙女各自有其配偶 
若兩人合意啪啪 

甲男之妻可告 
甲男~通O
乙女~相O

乙女之夫可告 
甲男~相O
乙女~通O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O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O者亦同。 


雖然男方的行為不對比較多,但女方背叛丈夫這件事情也不可饒恕,老實說,這種事情真的在法院講真的很難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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