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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扯!自願性跳樓不算OOO!這樣的判決讓全世界的人聽了都翻白眼翻到後腦勺了!

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向徐姓房東租屋讓父母住,然而李母疑似因為乳癌病情導致心情低落,在去年2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陳屍在社區中庭。其後徐男要賣屋時卻遭買家以「凶宅」為由砍價成交,徐男便向李男提告求償。
 
根據媒體報導,徐男賣屋時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認為他所擁有的23坪房屋市價達2990萬元,但買方以「凶宅」為由,最後砍價至2225萬元成交,與預期相差765萬餘元,為此徐男向李男提告求償200萬元,但台北地院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表示,凶宅非法律名詞、判定方式模糊,有一說依冤魂冤屈程度可分為大凶、中凶與小兇,然而而民間認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在屋中所致,若無冤屈而自願求死,死亡則又何來冤屈?李母跳樓不是冤屈所逼,死亡處又是在公共設施的中庭,該屋認定非凶宅,故判李男免賠,但徐男已上訴。


傻眼,「自願跳樓不算凶宅」、難道有不自願性的跳樓嗎?那就是從自殺變她殺了吧?這個判決也太莫名其妙了。先不管有沒有冤屈,就台灣人的觀念上而言,有人死亡的住宅難免會讓人覺得心裡毛毛的,而有人自殺的房子到底算不算凶宅,這真的是每個人判定的標準不同。
 
分享一下,大家認為有人輕生的房子算凶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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