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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國小生買1080元丟下80塊拿了就跑!父母反過來要對店員提告,難怪這種屁孩越來越多!

看完其實很感慨...真的什麼樣的父母養出怎樣的小孩,現在怪獸家長這麼多,大家都擔心他們孩子長大會變什麼樣子,這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阿!

靠北奧客原文:

現在的孩子是怎麼想的?

有什麼樣的父母就有什麼樣的兒子。

買了一千零八十元的商品,邊數零錢邊告訴我要裝袋,

我一裝好袋子,他拿了就跑,原本以為是因為趕著回家,結果桌上只有八十塊!

弟弟!你只付八十塊啊!

 

(source: pexels)

 

最後調了監視器,我打電話到我所有能聯絡到的附近的學校請老師來認。

認出來後找到父母。

那對父母竟然要告我妨礙名譽,說被同學知道的話,孩子會被霸淩。

你該慶幸我心情好,沒直接報警,而是通知學校。

至於我為什麼能找到老師,因為附近只有一間國小,打個電話到教務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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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應:

我上次也在光南看過國中生買一千多塊的文具

被家長帶回店面全數要退貨家長駡店員

一個孩子買金額這麼大的文具本來就有問題,你沒有判斷能力嗎?

(source: pixabay)


 
怎麼可以賣給他?他的錢從哪裡來你知道嗎?

 

(店員真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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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報警吧,這種就是要痛過

-

報警就不會妨害名譽了!是他們自己要鬧大的!成全他吧!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source: pexels)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你不這麼做,他不會懂得怎麼教小孩的!

反而他的孩子學到的是....說“告”就能息事寧人!

Reference: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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