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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迅速求處死刑!檢察官在起訴書裡直接講出「這句話」!簡直讓全台灣民眾都拍手叫好了!


台北市3月28日發生震驚社會的內湖殺女童案,4歲的小燈泡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兇嫌王景玉以剁骨刀砍殺,警方逮補王景玉後,其父說兒子有精神異常,但士林地檢署今日偵結起訴,仍以王景玉犯行兇殘、泯滅人性,將他求處極刑。

33歲的王景玉2006年即因吸毒被捕,據瞭解他是一名啃老族,父親退休,他卻無待在家,還曾攻擊社區警衛亭,一度被強制送醫。在警方找到的證物筆 記本裡,王景玉在2010年即寫下「殺四川人可傳宗接代」一類的詭異文字,今年3月28日,他上午9點到大買場買刀,隨即在西湖國小附近徘徊搜索犯案對 象,11時發現小燈泡和母親在路上散步,隨即上前犯案。
 

小燈泡的母親雖曾奮力拉住王景玉,但兩人身型力氣相差太多,只能大喊救命,西湖國小對面修車廠老闆及員工聽到呼救聲立刻上前制止,無奈小燈泡已遭毒手。


警方指出,王景玉雖有吸毒前科,也曾被強制送醫,卻未請領身心殘障手冊。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將王景玉起訴。檢方說,王景玉至今未向家屬道歉,看不見有任何愧疚、悔悟之意,「毫無悔意,難以教化」,因此建請法院判他極刑。

士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本署就被告王○玉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上午,在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9巷口持刀殺害劉姓女童乙案,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提起公訴。茲就偵辦經過及論罪求刑說明如下:

一、偵辦經過
本 件案發後,本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8日,以被告王○玉涉有殺人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王○玉獲准後,隨即多次提訊被告、訊問目擊證人、 被告之鄰居及父母,並將被告王○玉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為精神鑑定,另將其尿液、毛髮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為毒品鑑定,以釐清被告案發 當時之精神狀況及有無施用毒品。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被告王○玉之尿液及毛髮未檢出毒品反應,另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鑑定 後,認被告王○玉為本件殺人犯行時,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之「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認被告王○玉涉有上揭殺人犯行,而於今日對其提起公訴。

二、論罪求刑
本 署檢察官審酌被告王○玉與被害人劉○○及其家屬素不相識,亦無任何嫌隙、糾紛,被害人或其家屬客觀上顯無可能對被告有何言語或行為刺激,然被告王○玉為滿 足其一己私慾,在公眾往來之場所隨機選擇不具抵抗能力之幼童劉○○作為下手行兇之對象,且係當劉○○之母王○○面前,持剁刀直接砍切劉○○之頸部高達23 刀,造成劉○○身首異處,當場死亡,足見其下手之重,犯罪手段極其冷血殘酷,其未尊重他人生命權,恣意以兇殘手段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之結果, 且劉○○之母王○○親眼見摯愛遭受被告此等兇殘惡行,終其一生必將與鉅大之傷痛相伴,亦使其他家屬承受永難磨滅之失去親人之痛楚及遺憾,參以被告王○玉在 公眾往來之場所以此冷血殘暴之手法犯案,造成國人極度震撼,並使社會陷入無安全保障之集體恐慌、不安,產生互不信任之情緒,其行為影響被害人之家庭、社會 治安及公共安全至深且鉅惟被告王○玉於犯案後,未曾表達其懺悔或對被害人家屬之歉意,實未見其有何愧疚、悔悟之意,並參以被告王○玉所為本件殺人犯行,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且其毫無悔意,難以教化,而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故建請法院衡諸我國一般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人性普世價值等之期待與認知,對被告王○玉處以極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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